北市府声请基泰建设假扣押被驳回 北院这样说

台北地方法院庭长林钰琅说明假扣押裁定结果及理由(林伟信摄)

台北市政府针对受灾户安置费用、市府财产损失、现场工程及鉴定费用等,向基泰建设声请第一波假扣押遭驳回,台北地方法院13日说明理由,认为基泰建设资本额高达50亿元,且曾表示愿意提拨1亿元支应救灾,再加上没有指出基泰建设有财务异常,而难以清偿或其他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

北院 说,假扣押是保全债权的制度,债权人的债权被保全,债务人的权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开,贵迅速,特重时效,权人声请假扣押事件时,应先就假扣押的请求及原因,尽释明之责。

所谓「假扣押的原因 (必要性)」即民事诉讼法第523条第1项规定的「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不能强制执行」如债务人浪费财产、增加负担或就其财产为不利益之处分,将成为无资力等情形。

「甚难执行之虞」如债务人将移往远方或逃居等情形。因此,债权人就假扣押的请求及原因的事实上主张,必须同时提出可供法院随时进行调查的证据,如果债权人未同时提出任何供释明用的证据,纵使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也不能认为已补释明的欠缺,自不应准许其假扣押的声请,应予驳回,无限期命补正之必要。

声请假扣押事件之债权人对于程序事项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与承办股书记官联系询问,亦可具状表示意见;如果对于假扣押裁定不服,亦可提起抗告,依审级制度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