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三讀 殉職警消免費使用公立殯葬設施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殡葬管理条例增订第21条之2条文」与「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殡葬管理条例增订第21条之2条文」与「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明定殉职警察、义勇警察、民防人员、消防人员、义勇消防人员或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使用公立殡葬设施免收费用,免费标准,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定之。

此外,此次修法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存放设施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其中65%为日常支出,35%为急难支出,应于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专户,并将管理费存入专户,违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民进党立委苏巧慧等人修法的提案要旨中表示,殉职警察、义勇警察、民防人员、消防人员、义勇消防人员或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得入祀忠烈祠,并得建立纪念碑或纪念坊,但使用公立殡葬设施并未立法优惠,似有不妥,所以应明定他们使用公立殡葬设施免收费用,以示国家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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