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妄议西藏历史

(图/RNS photo)

日前美国参、众两院陆续通过《促进解决西藏、中国争端法》,其指称美国政府从未采取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一部分的立场,更甚者,将所谓的西藏从目前中共西藏自治区扩大到包括今四川、青海、甘肃等省的部分区域(即所谓的大藏区)。美国继推动《台湾国际团结法案》片面曲解《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文》内涵后,又一对中国极不友善的国内立法行动。

至迟,西藏在元代时中央政府就在西藏设立宣慰司,统管西藏一切军政事务。及至元亡明兴,西藏多数各地僧俗首也采取对明朝事大的务实作法,配合收缴元廷赐封印玺、接受明廷的赐封印玺与各种宗教封号。再到满清入关,西藏方面因六世达赖喇嘛遭准噶尔汗国侵略而被杀害一事向清廷求援,尔后清廷驱逐准噶尔后逐步对西藏加强控制,包括设立驻藏大臣衙门(藩属国朝鲜尚无)、设立噶厦(一种自治政府)、对达赖与班禅行使认证册封、绿营永久驻军西藏,上述统治行为延续至清亡为止。

哪怕进入中华民国时期,尽管碍于国力不振鞭长莫及,致使西藏统治当局得到实际上的自主统治,然而从袁世凯到后续北洋政府甚至国民政府,概不承认包括西藏与外国对中国采取否定其对西藏主权的官方立场,包括:不承认英国帝国主义企图逼迫中国签订希姆拉会议承认的麦可马洪线;在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明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成立蒙藏事务局主管涉藏事务;1929年国府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蒙藏事务;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明定「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包括为当现世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举行坐床典礼以示隶属关系体制。

对日抗战胜利后举行制宪国民大会,西藏方面同样有派员代表参加,其所通过施行至今的《中华民国宪法》中涉藏条文有四,包括:第26条第三项有关国大代表员额明定「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第64条第三项立法委员明定「西藏选出者」;第91条第一项第四款监察委员员额规定「西藏八人」;以及第120条明定「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扣除前三条有关国大、立委、监委已在修宪后的《增修条文》停止适用外,《宪法》第120条有关西藏自治的规定于今尚为中华民国政府统治西藏的法理基础殆无疑义。

美国该反问自己,按此标准,战后琉球群岛的归属是否应符合程序正义,而不是由美国片面决定交给日本?包括夏威夷在内的并吞行为是否符合历史正义?以及美国为何迟不承认巴勒斯坦?

有关西藏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完整保障,或许尚有外界讨论批评的言论空间,然而试图从历史的角度抹去中国中央政府历来对西藏的管理统治事实,则是毋庸再议。

关于美国的作法,如同村上春树所说:「如果有人把白色说成灰色,你有必要与之争论一番;但如果有人把白色说成黑色,你就没必要理会他了。因为前者可能是色盲,而后者无疑是流氓。」(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