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信托政策详解
设立离岸信托时,一个重要的事项便是选择合适的离岸信托地,即离岸法域,离岸法域的选择主要考察其信托政策是否能够对信托财产提供足够的保护。实践中,比较热门的离岸法域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YM)、库克群岛(Cook)、泽西岛(Jersey)、伯利兹(Belize)、卢森堡(Luxembourg)等。这篇文章将跟大家介绍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信托政策。
一、概述
英属维尔京群岛(The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包括大约50个不同大小的岛屿(其中15个有人居住),首府罗德城(Road Town)位于托土拉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国海外领土,由英国负责其外交事务和国防,英国女王是其国家元首,并任命总督在当地代行权力。政府首脑为总理,经普选产生,领导内阁。官方语言是英语,货币为美元。
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土,BVI的法律体系继受于英国普通法,并由本地立法和司法判决进一步发展。BVI颁布了一系列的现代法律法规以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需求,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其中一部分。
BVI信托体系主要由1961年颁布的《受托人法案》(最近的修订时间为2013年和2015年)和2003年颁布的《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简称“VISTA”,最近的修订时间为2013年)构成。BVI的信托政策和立法是由政府与私营部门密切合作制定的,能够很好地满足信托业的发展需求,特别是自VISTA颁布后,BVI可以说是拥有全球最现代、最完善的信托立法。
BVI信托体系继受于英国信托法,但很多方面已超越英国信托体系,如其允许设立目的信托,将信托期限延长至360年,及创设独特的VISTA信托等。根据BVI《登记注册法》,BVI的信托无需注册,受托人亦免于任何报告和备案要求,以确保信托的高度保密性。而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必须获得许可证并符合1990年的《银行与信托企业法》的各项要求,从而确保了对信托的保护。
二、各主体法定权利义务
在BVI信托体系中,信托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如下:
1、 就委托人而言,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或财产授予人便放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其也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例如批准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力,委任和罢免受托人的权力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力。但是,委托人不能同时成为唯一的受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2、就受托人而言,其是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并承担信托文件所设定的义务,负责对信托进行管理。但是,信托财产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基金,并不会成为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VI的信托制度在财产托管上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对信托受托人并无特别要求,受托人最多可达4个。
3、就受益人而言,如前所述,财产授予人亦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须具有足够的确定性,但信托文书中可设置受益人加入条款,即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在一定条件或情况下,可加入新的受益人;同样,也可设置受益人剔除条款,即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在一定条件或情况下,将某些受益人从中剔除。各受益人的权益可以不同,在全权信托中,可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4、就信托财产而言,信托存续的任何时间,均可投入新的信托财产,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只设定名义上的初始金额,而后视情况增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但VISTA信托除外,VISTA信托的财产只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5、就信托保护人而言,其地位在BVI信托体系中得以明确,信托文件可以规定设置信托保护人,未经其同意,受托人不得行使其权力,如果经保护人同意而行为,则受托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可不承担责任。保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并分别行使不同的保护权力,如改变信托管理形式,变更受托人,任命新的或额外的受托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托人的某些特定行为等。
三、BVI常用信托类型
BVI信托体系下,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信托实践的发展,形成了一些适用较广的信托类型。
1、固定利益占有信托。固定利益占有信托中,受益人通常会被授予在其一生中从信托利益中获得固定的权益,而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处置权将受到限制。例如,信托文件可规定受托人必须在特定受益人的一生中将信托基金的所有收入分配给该受益人,然后以固定的比例将信托基金的资本金分配给其他指定受益人。
2、累积和留存信托。累积和留存信托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并不能获得信托利益,在此期间的收入累积并留存在信托基金中,形成信托财产的增值,该等增值由最终获得信托资本的受益人享有。信托文件可以赋予受托人裁量权,在受益人达到特定年龄需要教育、扶养或其他福利开支时,由受托人分配给其特定份额。累计和留存信托非常适合于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况。
3、全权信托。全权信托赋予了受托人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可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及实际情况自由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分配给哪些受益人多少信托收入或资本。若在设立信托时,尚不能确定受益人的未来需求,全权信托将非常合适。全权信托中,受益人不对信托基金拥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权益,只有在受托人行使其裁量权确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其才被认为拥有收益权利。
4、可撤销信托。出于税收或其他原因的考虑,委托人通常会选择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但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授予人希望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力并强制收回信托财产,并由此设立可撤销信托。但是,在委托人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内,信托的撤销可能会导致设立信托产生的预期利益被否定,因而,在设立可撤销信托时,需要考虑撤销信托的可能后果。
5、慈善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通常,受托人为约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运作信托财产,受益人是受托人履行其义务产生的对应权益的享有者,若无确定的受益人,将导致受托人的义务履行丧失了对象和要求履行的请求主体,因而,具有可确定识别的受益人是信托有效性的要求。也正因此,多数国家并不承认“目的信托”。但这一原则的例外是设立以慈善为目的的信托,该种信托的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归属于BVI司法部长。但在BVI当前的信托体系中,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托”也是被允许设立的。此类信托必须指定一个信托执行人,而受托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法定的特定人员(在BVI执业的律师、会计师、《银行与信托企业法》规定的审计师和被许可人、私人信托公司或财政部长等通过命令指定的主体),目的信托可以是永久性的。
6、VISTA信托。VISTA信托是BVI于2003年颁布的《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设立的一种特殊信托。VISTA信托仅用来持有在BVI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通常所说的“离岸公司”)的股份,且其受托人并不参与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东权力的行使。受托人仅仅负担保持信托持有特定股份的义务,并不负责该股份的保值增值,与股份代持有些许相似。VISTA信托既提供了委托人与信托财产之间风险隔离的途径,也规避了其他法域关于受托人对私人家族公司股份等高风险资产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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