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出口产地中国台湾恐受罚 去年标示不实近200件
关务署说明,出口货物产地标示,应依贸易法第17条第2款及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第14条及第15条第1项规定办理,输出货品系在我国产制者,应于货品本身、内包装或外包装上标示「中华民国制造」、「中华民国台湾制造」或「台湾制造」,或以同义之外文标示之,其标示方式应具显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货品特性或包装情况特殊致无法依据规定标示者,得向贸易署申请专案核准。
关务署进一步表示,厂商报运出口货物未依贸易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标示产地者,贸易署得依贸易法第28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予以警告、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1个月以上1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其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出进口厂商登记。关务署特别提醒出口厂商勿因一时不察,未正确标示出口货物产地而误触法网,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