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大陆银行工作逾37年 内政部不准陆配来台定居 判决超逆转

陆配曾在大陆银行工作逾37年, 内政部不准来台定居,法官判决撤销(示意图,达志影像)

大陆刘姓女子在1983年到2021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分行办事员,她在2013年与台湾周姓男子结婚,2021年申请来台定居,但遭内政部以她曾在大陆党务机构的银行任职为由,处分不准许,她提告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内政部未请国安单位调查,就认定她担任党职,否准她的申请,是违法处分,判决撤销,内政部应依本判决之法律见解作成决定。可上诉。

台湾周姓男子与刘姓大陆女子在2013年1月22日结婚,经内政部在2017年5月12日许可刘女来台居留,发给长期居留证,有效期限申准延至2022年11月12日,后来刘女在2021年4月30日申请在台定居。

内政部在2022年6月2日开会后决议,刘女因曾任职大陆地区国有商业银行之中国工商银行逾37年,违反《居留定居许可办法》曾担任大陆地区党职,作成处分,不予许可刘女申请在台定居,自不予许可之翌日起算3年,不许可再申请定居,刘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刘表示,《居留定居许可办法》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授权订立,其立法意旨在于原则上允许许可定居,否准为例外,然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竟详述不予许可定居之要件,显已逸脱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精神甚明。

她说,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任职37年,完全无从事任何政治性任务或代国家行使公权力之职位,仅从事单纯之办事员工作,内政部否准她定居之申请,显有违授权明确性。

刘女说,自己与周男自2013年结婚来台迄今已9年余,且连续9年均在台超过184天,于2021年4月底向移民署申请定居台湾,是出于对台湾的认同和喜爱、夫妻感情稳固融洽,居留定居许可办法限制她不得申请定居,侵害她家庭权,且她也未从事大陆地区党职,请求撤销处分。

内政部表示,中国工商银行设有党委,由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落实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及国务院之重大决策,并进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工商银行之相关党建工作,刘彦红曾任职之中国工商银行为大陆地区党务、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之事实明确,不予许可的处分无误。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内政部的会议纪录决议只记载,「考量刘女在台家庭团聚权,故不撤销、废止刘长期居留许可,仅不予许可在台定居之申请」,「下次申请定居时,请移民署专勤队详加查察,并请国安单位予以协查有无国安疑虑。」。

合议庭认为,这些会议纪录让法院完全无从判断原处分究竟审酌、考量了哪些因素,据以认定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团体,为何刘申请定居全然不需请国安单位协查,即能原处分的结论,实令法院费解。

合议庭指出,刘女任职中国工商银行组织架构、职务阶级、工作性质及内容均属不明的情形下,内政部迳自以原处分认定刘女红曾任大陆地区党务等之职务,原处分已有决策事实基础资讯不完全,以致空泛任意认定事实之违法,判决撤销处分,内政部应依本判决之法律见解作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