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走私花蛤判无罪 仍依海关缉私条例裁罚

高雄籍「明升鸿号」渔船遭海巡人员在船舱内查获走私花蛤等3种蛤类,但法官审理时无法勘验蛤类重量是否违法,最后判2人无罪定谳。(袁庭尧摄)

高雄籍「明升鸿号」渔船遭海巡人员在船舱内查获走私花蛤等3种蛤类,总重达8500多公斤,但海巡人员却混合在一起秤重,又将这堆蛤类交付给黄姓船长与叶姓轮机长保管,2人趁法院审理时,低价卖出这些蛤类,让法官审理时无法勘验蛤类重量是否违法,最后判2人无罪定谳,但财政部关务署高雄关依海关缉私条例,裁罚32万余元,黄男及叶男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

「明升鸿号」渔船黄姓船长、叶姓轮机长等人,2016年11月报关出港,隔年1月运回樱桃宝石帘蛤、菲律宾帘蛤及花蛤回高雄,海巡署发现苗头不对,经查发现船舱内的4台冰箱都损坏、渔具也像没使用过、积满灰尘,渔船上渔具也没有用来捞捕蛤类的耙爪构造,加上渔船出海又关闭航程纪录器等多种迹象,海巡署及检方认为这8千多公斤的花蛤是走私来的,查办黄男和叶男。

叶男辩称,为了省电所以关闭航程纪录器,还刻意避开政府补助的渔船加油优惠,只为了不开启航程纪录器,也表示蛤类都是关闭航程纪录器时捕捞的,矢口否认有非法走私,但法官依照航程纪录器关闭以及开启的时间推论发现,若依照2人说词,每日得捕捞至少1200公斤的蛤类,皆超出2人能力范围,种种推论都显示蛤类并非2人自行捕捞。

但海巡人员在查获蛤类时却闹了大乌龙,他们把樱桃宝石帘蛤、帘蛤及等边花蛤未分类的混在一起秤重,但菲律宾帘蛤不是管制物品,而樱桃宝石帘蛤或等边花蛤则须重量超过1000公斤才违法。查获后,将这些蛤类交付黄男、叶男保管,黄男及叶男担心蛤类无法久放,在法院审理期间低价变卖出去,造成法官审理时无法确认个案重量是否违法,依罪疑唯轻原则,最后判两人无罪定谳。

但是检方依旧依《妨害公务罪》起诉黄男及叶男,再把案件送财政部关务署,依《隐匿公务员职务上委托掌管之物品罪》裁罚黄男3个月和叶男2个月,得易科罚金,而关务署开罚32万元,2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也被法官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