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分离22年形同陌路 不再痴等!悲情男选择彻底放手

长期分离22年形同陌路,悲情男不再痴等,选择彻底放手诉请离婚。(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2001年在广西结婚,婚后小萱入境来台,不料之后却无故就出境离开台湾,阿国不满双方分居迄今已逾22年,徒具婚姻之名而没有婚姻之实,已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诉请判准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民法第1001条所明定,婚姻为永续经营共同生活,双方结合构成共同生活体,不但立即成为一「家」人,并应负起保护养育其子女之义务。夫妻自应诚挚相爱,互信互谅,彼此协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及幸福,且因婚姻关系成立,夫妻须经营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即互负有同居之义务。

法官调阅入出境资料显示,小萱确实出境后,迄今无入境来台之纪录。而小萱经法院合法通知后,未并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争执,也没有提出书状答辩,堪信阿国之主张为真实。

法官考量,小萱在2002年3月出境离台后,就再也没有入境来台,阿国与她无任何联络或来往,迄今已逾22年,双方经漫长时间长期分离,婚姻共同生活中的情爱基础丧失,彼此犹如独立的个体且形同陌路,可知双方已无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谐美满家庭之意愿。

法官审酌,此件离婚事由之发生,乃因小萱离境不与阿国共营夫妻生活所致,因此阿国就本件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非唯一有责配偶。日前依法判决,阿国依法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