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竟不曾共同生活 无夫妻之实21年!悲催男不再傻等

婚后竟然不曾共同生活过,无夫妻之实已21年,悲催男不再傻等诉离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3年结婚,不料,小萱婚后迟迟不肯来台,2人未曾共同生活过。阿国不满双方分居已逾21年,期间没有任何联络来往,导致婚姻基础早已不复存在,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法院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按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而小萱经法院相当时期合法通知后,却未在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争执,除依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3项前段规定,应视为自认阿国之主张为真实外,也明确显示小萱无继续维持婚姻的意愿。

法官审酌,2人婚后未同居生活已逾21年,并且也没有来往联络,更没有积极修补婚姻的行为,或是想要继续维系婚姻之意愿。依客观之标准审认,任何人若处同一境况,确实将丧失维持婚姻之意欲,并且无回复之可能。

日前依法宣判,双方婚姻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应为可归责于小萱,阿国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裁判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