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2女儿房子借他住 竟让再婚妻共享!等到孩子成年不忍了

照顾2名未成年女儿,因此将房子借他给住,没想到竟让再婚妻同住,女子等到孩子成年决定不忍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在1998年离婚,小萱念及旧情及2名未成年女儿的生活,将她名下房屋借给阿国住,以利其照顾女儿到年满20岁。不料,阿国未经同意就让再婚配偶欢欢(化名)同住,如今女儿都年满20岁,小萱要收回并委请律师发函,要求他们限期返还未果,愤而向法院诉请腾空迁让返还。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阿国与欢欢现在仍无权占用,已侵害她的所有权,导致她有无法使用收益的损害,参酌该房屋周遭租屋行情,他们占有使用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约每月2万元,因此,依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应在腾空迁让返还房屋之日为止,按月给付2万元。

阿国辩称,小萱与他之间就该房屋有借名登记的关系存在,他才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小萱仅是登记名义人。

当年是为了给小萱保障,在婚前1985年5月以小萱名义买屋,当时总价约110万元,头期款50万元,由他支付46万元,小萱支付约4万元,剩余房贷60万元全部由他按月缴纳,他努力工作终于在1998年双方离婚前全数缴清。

法官认,小萱依民法767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判命阿国与欢应腾空迁让返还房屋,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而该房屋的土地申报地价及建物课税现值总价为68万7275元,所在位置往来交通及生活机能,尚属便利、良好,阿国及欢欢占用房屋是供自己居住,非供商业用途,所受利益程度有限,应依土地申报地价及系争建物价值之年息8%为适当,故应按月给付小萱4582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