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结婚却不知关到何时 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她不想再等了

狱中结婚却不知关到何时,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她不想再等了,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均因案入监,后来在狱中结婚,但婚前仅短暂认识并无感情。小萱出狱后因收入微薄不稳定,且须独力照顾年迈祖母,而且阿国遭判刑25年仍在监,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或是与她相互照顾扶持,加上阿国有暴力倾向,入狱前曾多次对她施暴,因此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辩称,双方在监所均有通信,感情很好,他入监后仍请家人寄生活费给小萱。而在小萱出监后,他们也有通信联系,小萱出监后第1年还到他家吃年夜饭。小萱指是因为另结新欢,并为了躲避积欠他的债务,才会想要请求离婚。他并未做错事,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官考量,因为受刑人发受书信对象有所限制,2人于婚前人身自由已受拘束,当时因刑案尚未判决确定,无法确知双方刑期长度,仅因彼此想要通信,才会在狱中办理结婚,双方自结婚起迄今10多年从未共同生活,显与婚姻之本质不符,且重大不利于婚姻维系,自结婚开始就难谓完整圆满。

法官审酌,阿国的刑期要能假释至少还要10年,而且并无证据显示,阿国必定能获得假释,或可能假释的日期是何时,堪认阿国不仅仍长期无法与小萱共营家庭生活,也不能随时取得联系,也无从直接照顾小萱日常起居,提供精神上依赖,或在小萱需要时给予即时帮助。

法官认,小萱身处此种于结婚时未能预见的境遇下,对阿国的感情因时间、空间阻隔,以及社会现实打击日益磨损,造成婚姻破绽扩大。加以阿国还要求小萱归还他的家人先前提供的生活费,此举将造成小萱经济更加恶化,与夫妻间本应互持互爱背道而驰,夫妻感情实已荡然无存。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判准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