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樑/「多災多難」的統一發票獎金

针对行政院各机关委办费被通案删减百分之十,财政部脸书及新闻稿表示,委办费遭删减,波及统一发票给奖奖金,剥夺民众小确幸;有立委回应财政部,发票奖金是法律义务支出,根本不能删。在这一来一往过程中,愈来愈清楚的是,性质属于法律义务支出、不得删减的统一发票给奖奖金,一直以来,竟遭行政部门常态性「没收」。

财政部于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向来」都「不认为」统一发票预算是法律义务支出,因此「往年」都会依立法院通案删减委办费之决议,减列作为发票给奖奖金的委办费。以一一二与一一三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审查情形为例,两年度皆决议通案删减各机关委办费百分之五;比对赋税署编制之预算案与三读通过之法定预算,「统一发票给奖及推行」工作计划之委办费,也的确按百分之五比率、分别减列了六点五亿与七点九亿元。

统一发票给奖经费系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编列,属法律义务支出,无庸置疑。预算主管机关行政院主计总处每年编制之「总预算案法律义务支出明细表」中,也确实纳入「统一发票给奖及推行」工作计划之全数经费;除委办费外,尚包括一般事务费以及奖励与慰问经费。又,立法院预算中心之预算评估报告与其他研究报告,也一概将统一发票奖金之委办事项,与其他委办费进行区分。

因此,财政部比照其他委办费,删减发票给奖委办费的作法,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是误删。在过去,也曾经发生过,财政部将没有领取的统一发票奖金预算,结余缴库的「揩油」行径,以及财政部压根未依法编足统一发票给奖经费的恶劣事迹。

根据九十八年度之《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审查总报告》,统一发票给奖经费「每年均有二至五亿元不等之賸余预算缴回国库」。民国九十八年,立法院预算中心亦曾质疑财政部长期短编统一发票奖金预算,并指出九十九年度「统一发票给奖及推行预算」经费,短编金额高达十四点二亿元,发票给奖经费硬是活生生遭财政部打了七三折。

在指证历历的情形下,官员最后只有坦承确有此事,表示已逐年调高奖金,并且以后只要预期奖金有结余,都会推出加码方案。民国一○○年,财政部总算首度编足统一发票奖金,也在同年三月推出统一发票制度施行五十年来,第一个一○○○万奖金的大奖,直至今日,千万奖金的特别奖,已成为统一发票常态奖项。

明明是法律义务支出,一直以来却被比照其他委办费减列,加上过去的「揩油」与短编,国人协助政府营业税稽征,「提三趴作为奖金、政府可赚九十七趴」的统一发票给奖经费,可谓「多灾多难」。

如果统一发票给奖制度发展至今,已然成为了我国社会不可挑战的共识、必须永久维持,笔者建议修法成立「统一发票给奖作业基金」,将全年营业税收入总额中之百分之三提拨基金收入,专款专用,以办理统一发票给奖工作;一旦有未兑奖款项,一概累积于基金帐户,俟后期加开奖项发放,不应缴归国库。如此一来,当可避免未来统一发票给奖奖金,又再惨遭「不测」。(作者为政大财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财税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