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老婆喝醉硬上闺密 承诺帮她还债务发展男女关系
小美与小志竟在客房发生性关系。(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阿芳(化名)与小志(化名)结婚后育有1子,后来2人合开医美诊所,她的国中同学小美(化名)当时国考等待放榜,所以在她的公司帮忙,110年10月17日及同年月22日他们3人在家喝酒后,小美与小志竟在客房发生性关系,小美却跟阿芳抱怨遭小志侵犯,事后阿芳与小志于111年8月19日离婚;但事后阿芳发现2人有鬼,因此提告小美侵害配偶权求偿100万,法院审理后要小美赔偿40万。可上诉。
原告阿芳主张:她与小志于109年5月20日结婚,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夫妻生活原幸福美满;小美是她的国中同学,两人友谊长达10余年,彼此互为闺密,情谊如同家人,小美明知小志是她的老公,却与小志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先是于110年10月17日凌晨她新北市新庄家中作客饮酒时,趁阿芳饮酒后先行回卧室睡觉,竟与小志于卧室隔壁客房亲吻、拥抱,并发生性行为,直到中午才离开。
小美又于22日凌晨与阿芳回到家中一同饮酒。小美于阿芳先回房休息后与小志谈及110年10月17日两人发生性行为之事,小志告知小美两人为男女朋友,愿为其偿还债务减轻负担,小美不仅未拒绝,且与小志一同至客房发生性行为,下午离开后竟跑到阿芳所开设的诊所亲口向同事及阿芳坦承与小志发生性关系。阿芳得知后向小美提告,请求小美赔偿阿芳非财产上损失100万元。
小美则喊冤,表示她与小志发生性行为是遭小志性侵的,当时阿芳还透过通讯软体向她多次道歉。只是官司判决不起诉处分,就对她提起民事赔偿。
法官认为,观诸被告虽于Line中向3名友人陈述其遭小志强制性交,然其与3人对话间并未显示有恐惧或愤怒之情绪,反呈现嘻笑怒骂之字眼,如丁建议尽速离开原告住处时,被告犹表示头很臭,要先洗澡,要找抱枕,要刷牙,并认为丁比其紧张很好笑等情;甲因担心被告安危,要被告提供案发地址报警,被告始终不愿提供等情。被告与小志为性行为后之言行举止,实难推论其系于违反意愿下而与林峰志为性行为。至于被告辩称原告于案发后透过通讯软体多次向其道歉等语。然审以两造本有多年情谊,原告于第一时间因信赖被告所述为真实,且为避免事情扩大伤害家人,而以通讯软体向被告道歉,与事理常情并无不合。
法院审酌,被告与原告自国中时期即为熟识之友人,却于原告与小志仍存有婚姻存续期间与小志发生两次性行为,严重破坏原告婚姻及家庭圆满幸福,原告受此感情及友谊双重背叛,其承受精神上之痛苦自属重大,兼衡两造之身份、地位、经济能力等一切情状,应认原告受有非财产上之损害即精神慰抚金以40万元为适当,逾此部分之请求,则不应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