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时中嗨歌 最该查谁
(本报系资料照片)
卫福部长陈时中去年6月间参与聚会饮酒嗨歌的影片外流后,参与该盛宴的宾客名单引起关注。陆委会下令彻查与会者之一的陈晓蓁,因为她担任福建平潭招商局副局长,可能有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但其实对于此次聚会,政府更该调查的是公务员是否违反廉政伦理规范。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台湾地区人民不得担任陆委会所公告禁止的大陆地区政治性机构之成员,违反者,可处10到30万元罚锾,若有妨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政治性」、「有害国安」都属极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易因主管机关的恣意解释而产生因人而异的差别对待。
嗨歌影片陈时中说是在去年6月所拍,虽然当时已不是3级警戒,但全球疫情仍紧绷,作为全国防疫的总指挥官,实应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防疫意识。因此陈时中就算是临时与会,但未戴口罩,亦未要求在场者做好防疫安全措施,事情曝光后,陈时中和宾客也都未受任何处罚,这对一向强调防疫等同作战的疫情指挥中心而言,不啻是一大讽刺。
更令人侧目的是,此场合中多为政商名流,据传有多位上市柜公司负责人,甚至有涉及刑事案件者,难免让人联想其中可能涉及公务员利益冲突之问题。
依据《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第7条规定,公务员在有涉及与职务有利害关系者,就不应与之饮宴应酬。而在目前已确认的影片出席宾客中,除有商人、教授外,亦有涉及诈领健保费的医师,这绝对与卫福部有实质的利害关系,陈部长就算真是临时被邀约而于事前不知情,恐怕也得受到最严格的检验。
尤其在近两年的疫情期间,卫福部不仅担负起防疫总指挥的角色,更必须采购诸多的医疗药品、用品及疫苗等,故参与此次聚会者若有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在场,依《公务人员利益回避法》第6条第1项,主管机关的公务员应回避,若有违反,还可处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锾。甚而若有涉政府采购而图利私人者,还有《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即法定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图利重罪来究责。
也因此,陈时中部长的这场聚会,该查的不只是陈晓蓁在大陆官方任职是否合法,廉政署或监察院廉政委员会更应主动进行调查,才能让陈时中摆脱瓜田李下之嫌,证明他参与聚会的坦荡。只是廉政署仅是法务部底下的三级机关,如今的监察院又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能否期待他们勇于任事,也考验着我国廉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能耐。
总之,对于防疫指挥官在疫情期间参与私人聚会,人民质疑的不只是唱歌饮酒违反防疫规定,更重要的是,在官商欢唱的场合是否有违反利益回避之情事。
若是陈部长动辄以再传影片就用散布假新闻法办作为吓阻,而不愿接受调查证明自己的清白,恐怕只会让人民产生更多的怀疑。(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