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恐吓犯光明磊落 新北地院:无敬佩之意

陈男曾犯下6起恐吓案,去年涉入一起恐吓取财案,法官却在判决书称他「光明磊落的男子汉大丈夫」引起外界热议。对此,新北地院澄清「没有任何敬佩、推崇之意」。(蔡雯如摄)

新北地院近期判处一件恐吓取财案,其中一名陈姓被告曾犯下6起恐吓案,法官却在判决书称其「光明磊落的男子汉大丈夫」,引起外界热议。对此,新北地院昨日澄清「没有任何敬佩、推崇之意」。

判决书指出,吴姓男子因急需资金为他哥哥开设的会计师事务所代垫税务,2019年1月起透过友人向涉犯贪污罪的前金山分局警员黄柏松、杨姓金主借款730万元,吴男称资金解冻后会给予金主高报酬。

不过,吴男和哥哥因客户未返还税务代垫款、冻结资金未回来,无力返还款项,黄柏松便指示陈姓被告等3人到吴住家大力撞门、丢鸡蛋,吴男和哥哥最终不堪其扰连夜搬家,关闭事务所。

黄男与其余2名被告一审分别被判4年、1年9月和1年徒刑,不得易科罚金,其中陈姓被告部分,合议庭审酌,其犯后坦承犯行,有正视己非,改过向善之意,「相较于其他被告,确属敢做敢当,光明磊落的男子汉大丈夫」,因此判处2年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作家苦苓后续转载判决书部分内文至脸书,他表示,法官对加害人充满崇拜跟慈悲,令他无话可说,也对台湾司法彻底绝望。

对此,新北地院回应,合议庭已审酌对陈男不利的事项,陈男坦承犯行,相较于其余3名被告确有悔意,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量处2年徒刑,没有过轻状况,判决书文字仅就数名被告间的量刑区别说明,绝非认同被告的犯罪行为,更无任何敬佩、推崇之意,盼各界秉持理性讨论,给予后续审理程序不受不当干扰的独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