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就与母住在外婆家 老爸未尽人父之责!就别怪女儿无情
出生就与母住在外婆家,老爸未尽人父之责,就别怪女儿无情,诉请免除扶养义务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对父亲阿国(均化名)控诉,她自幼就跟随母亲搬回娘家居住,父母亲离婚时,约定由母亲行使负担她的权利义务,从出生到大学毕业为止,她所有的学费、生活费均由母亲及外婆支付,父亲不仅未曾关心探望及给付扶养费,更未善尽保护教养义务,愤而依法请求免除她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认,小萱与阿国经调解后达成共识,阿国同意小萱的请求,对小萱自出生至今所有生活及教育费用等开销,均由小萱的母亲及外祖母负担,阿国对此事实并不争执,并依家事事件法第33条规定,声请由法院裁定。
法官考量,民法第1114条第1款、第1117条分别明文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而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
法官认为,阿国既然身为小萱的父亲,在小萱成年之前,依法本负有扶养义务,但却均仰赖其母及外祖母扶养照顾,阿国自小萱年幼时,就未善尽扶养义务,阿国所为有违身为人父应尽之责任。
法官审酌,阿国之行为,显然已构成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法请求免除对阿国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