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时评】不能以防诈之名限制取款自由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12日,吉林银行涉事支行以及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骗。(6月12日央广网)

当事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携带了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前往长春市吉林银行取款,被银行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最终,他们等了很久,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12日,该支行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便可以取款。

该支行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居民有取款需求,确实需要向银行说明用途、明细等,银行会将相关信息提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而之所以有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转账以及客户被骗”。有的客户表明取款需求后,支行工作人员线上向派出所说明,公安人员线上审核通过,或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到支行现场处理。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看似事出有因,但的确值得商榷。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梳理相关法规来看,“取款需派出所同意”并没有适用条款,此举的合法性令人质疑。

进一步来看,《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这一层面看,银行理应负起相应责任。而且,公安机关无权干涉用户在法律边界内的取款自由。而“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有越界之嫌。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注定会给用户带来不便。无论是线上审核,还是派出所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均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不便的同时,更有可能给用户造成损失。况且,本人带着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到银行,难道还不足以证明其真实身份吗?至于这些钱的用处,派出所无权干涉,只能善意提醒。

“取款需派出所同意”,不合理更不合法,派出所不能以防诈之名限制取款自由。这既需要相关银行和部门及时发声以正视听,更需要对此进行纠偏。吉林银行客服表示:“目前银行内部未出具上述网友提到的相关取款规定,不过有网点应辖区派出所要求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何取款需按网点实际情况来。”如此甩锅之态,更须改掉。

作者 杨玉龙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李鸿睿

主编 武熙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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