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虛開增值稅發票新規解析

台商须留意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风险。

台商常误解虚开增值税的「虚开」两字定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3月20日起施行。

作为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的14个罪名中,案发最多的便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陆检察机关近五年来办理的涉税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到80%左右,而且实务中法律适用争议最多的也是这个罪名,此次的新解释明确,只要没有骗抵税款目的、未造成税款被骗抵结果,就不构成本罪,但要注意有可能会触及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次最高院的新解释对虚开行为的定义为:(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资讯;(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同时还增加了「不以虚开论处」的例外性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就不以本罪论处。

此次新解释删除以往的「有货代开」亦为虚开的规定,也就是只要有真实业务发生前提下,即便是行为人从协力厂商取得发票,已不再认定为虚开。

新解释对于以往实务中争论不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应当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结果的问题予以明确,只要没有骗抵税款目的、未造成税款被骗抵结果,就不构成本罪。简单说新解释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进行了限缩以防止轻罪重判,另外,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量刑标准一致。

结论是,未来只要没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也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后果的「虚开」行为,仍被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会一概作无罪处理。当前很多有真实业务但出于为了不缴、少缴税款目的「有货虚开」或「票货分离虚开」,或一些虽无真实业务,但开票非出于抵扣增值税目的,就是像此次新解释所列举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的「虚开」行为,将会被归入到「发票管理秩序犯罪」,如此一来,一般企业就可能涉嫌刑法所谓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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