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的反击 脸书连名带姓骂小三 下场却是「双输」
黄女在脸书连名带姓痛骂小三,被依加重诽谤罪判处应执行罚金18000元。(示意图/shutterstock)
一名黄姓女子与林姓男子结婚,婚后却发现,丈夫与大学时认识的洪姓女子外遇,黄女因而提起告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黄女在脸书某公司脸书粉丝专页PO文,还在留言区PO出洪女与他人的合照后,公开留言指控「哇有那位很洪的小三」、「中间比爱心那位跑业务好像都有跑到motel去咧」等讯息。
黄女与林男111年6月8日离婚后,黄女在侵害配偶权诉讼胜诉确定后,又在该公司脸书粉丝专页接续PO文。
111年2月17日公开PO文表示,「洪花花小三要还钱了没」、「洪花花本名洪○○妳这小三是要还钱了没?!一被标注马上又封锁我了呢!敢作敢当面对不要再躲了」。
111年3月6日再度PO文,「没事就解除封锁,是想来看什么?然后刚一被标又封锁人,敢做没脸面对?要躲一辈子?」
111年3月13日PO文指出,「洪花花 洪○○ 当那么久小三做那么多见不得人的事 不用在那边一直封锁人家又解除封锁无限循环 欠钱不还才是妳该去面对负责的事情!」。
洪女不满黄女在脸书PO文将她的全名PO出,认为名誉权及隐私权遭受到侵害,因而提告,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将黄女予以起诉。
一审审理,认为黄女犯行明确,依刑法第310条第1项之普通诽谤罪,处罚金1万5000元。黄女上诉,二审法官审理时,黄女坚称所为均是捍卫配偶权,并非与公共利益无关。
法官考量,黄女无犯罪不法纪录,素行尚称良好,不思理性态度寻求纷争之解决,竟分别于脸书公开发表诽谤他人名誉的文字讯息,并指摘、传述洪女介入他人婚姻关系,与公共利益无关。
法官审酌,黄女迄今仍否认犯罪,亦未与洪女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害;且被告上诉或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谕知较重于一审判决之刑。
法官认,本案一审判决未能注意黄女以散布文字方式诽谤洪女名誉,仅依刑法第310条第1项之普通诽谤罪论处,又未说明何以不适用同条第2项加重诽谤罪之理由,自属适用法条不当。
二审法官日前撤销一审原判决,改依加重诽谤罪判决,黄女应执行罚金18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