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轨卫星执照申请 排除陆资

数位部部务会议安排「开放电信事业申请卫星固定通信用无线电频率」报告讨论案,由部长唐凤主持。会议通过电信事业申请卫星固定通信用无线电频率核配有关事项、频率使用费收费标准、电信事业申请无线电频率核配审查收费标准,及电信事业申请卫星固定通信用无线电频率审查作业要点。

数位部表示,卫星通信具备涵盖范围广阔优势,可加强海上、离岛、山区等地区的讯号涵盖,提供公众电信网路的备援,在各种紧急状况发生时,得以确保我国通讯网路仍可借由同步或非同步轨道卫星运作,增进电信网路韧性。另可作为降低普及通讯服务成本的选项,以及提供航空器及船舶宽频服务等,提升民众近用通讯传播服务的机会。

最受瞩目的申请资格方面,数位部表示,依电信管理法相关规定,限制申请者应为电信事业,董事长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外资直接持股不得超过49%,直接及间接持股不得超过60%,不排除外资业者找国内电信业合资新公司。

另还规定不得有大陆地区投资人投资,实收最低资本额门槛为3亿元,且不限申请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