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 冉黎黎)7月23日晚间,东尼电子(603595)披露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东尼电子存在成本入账不完整、研发费用核算和存货计价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其次,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最后,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3.6亿元至-3.2亿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归属净利润约为-6.07亿元。
浙江证监局表示,东尼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对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和2023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对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尼电子、沈新芳、沈晓宇、罗斌斌、翁鑫怡、钟伟琴、杨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浙江证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