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犀牛盾赢了!iPhone保护壳双雄对战 恶魔盾连败禁卖一、二代

▲爱进化科技公司推出的「犀牛盾」iPhone11系列手机保护壳。(图/翻摄RHINOSHIELD官网)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苹果公司全新iPhone16手机今年(2024年)将上市,国内2大手机保护壳品牌「犀牛盾」与「恶魔盾」,针对iPhone11手机壳模仿争议仍缠讼中,经营「犀牛盾」的爱进化科技主张「恶魔盾」抄袭设计、攀附商誉,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判经营「恶魔盾」的迪摩凯斯2连败,禁卖涉及抄袭的特定「恶魔盾一代」、「恶魔盾二代」商品,并须赔偿100万元与刊登本案判决主文1个月,还可上诉。

「犀牛盾RhinoShield」是爱进化科技公司2012年创立的手机保护壳品牌,2018年8月间,针对当时即将陆续发表、上市的苹果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与iPhone11 Pro Max手机,推出专属的「Mod NX」系列保护壳,号称首创业界「边框背板模组化设计」。

「恶魔盾Devilcase」是迪摩凯斯国际公司2012年创立的品牌,2019年1月也针对iPhone XR、iPhone11、iPhone11 Pro与iPhone11 Pro Max手机,推出「恶魔盾防摔壳」,2020年9月推出新一代保护壳,称为「恶魔盾二代」,与先前的「恶魔盾一代」区分。

▲迪摩凯斯国际公司推出的「恶魔盾」iPhone11系列手机保护壳。(图/翻摄DEVILCASE官网)

爱进化认为自身「犀牛盾」不仅遭「恶魔盾」抄袭特殊设计,连创新的「手机试衣间」网路行销手法,也被「恶魔盾」复制模仿,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犀牛盾」市占率因而下滑、商誉受损,提告要求迪摩凯斯不得制造、行销抄袭「Mod NX」适用于iPhone XR与iPhone11系列手机的「恶魔盾一代」、「恶魔盾二代」保护壳。

此外,爱进化还要求迪摩凯斯负责人李哲纬,与公司连带赔偿100万元,并于公司官网及脸书粉专,刊登本案民事判决全文并设定公开阅览持续6个月以上。

迪摩凯斯否认爱进化所有指控,声称本案双方手机壳产品都可拆解、更换主框体、背板与按键,是业界常见设计、不具识别性,开孔位置均依苹果公司提供的配件设计指南,爱进化所称快拆式按键设计,「恶魔盾」2015年就采用,更于2016年起在产品、包装盒分别凹刻品牌Logo或品牌名称,足供消费者辨认。

智财商业法院一审详细勘验本案双方产品,认为无论手机壳包覆弧度、厚度与高度、壳面咬花加工、可拆式按键、印字与充电孔内垫片设计,「犀牛盾」与「恶魔盾」两者高度相仿,且均与同期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差异很大,但「恶魔盾」比「犀牛盾」晚推出。

此外,本案两者产品都标榜自由搭配风格,可自选喜好颜色与图案,而迪摩凯斯推出手机壳背板图案,时间虽比爱进化晚,图样却极为近似,例如爱进化2017年4月推出「胚芽吐司喵喵」、2018年11月推出「几何系列-狼」,迪摩凯斯2018年3月也有「吐司猫」、2019年3月推出「几何狼」。

至于爱进化2017年9月在官网推出「我的背板试衣间」服务、让消费者自行挑选多款手机壳背板图样,迪摩凯斯在2018年1月也在官网提供「手机试衣间」,借此宣传。

法官认定迪摩凯斯销售本案恶魔盾产品,高度抄袭爱进化对犀牛盾产品的设计与行销、攀附商誉并榨取创新努力,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例如网购平台相关业者卖恶魔盾产品,会广告「类似犀牛盾」等字句,还有消费者问爱进化有无类似恶魔盾产品,或以为两者有合作关系、恶魔盾是犀牛盾副品牌等。

法官指本案双方具有商业竞争关系,迪摩凯斯本案经营恶魔盾模式,已影响交易秩序稳定,纵然犀牛盾Mod NX手机壳所用设计,有些属于业界常用方式,外观仍有不同呈现,恶魔盾却依旧给人整体外观非常近似犀牛盾的感受,更印证已达高度抄袭程度、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

法官查明本案犀牛盾Mod NX手机壳于2020年、2021年间市占率维持30.86%到52.13%之间,本案恶魔盾一代、二代产品上市后,犀牛盾每月平均销售量略微下滑,恶魔盾销售量则明显成长,可见两者产品具有替代效果,但恶魔盾因抄袭而大幅减省研发成本,确有不公平竞争情形。

甚至本案恶魔盾产品曾发生边框断裂、静音孔的孔位有落差等瑕疵,曾被消费者议论,而迪摩凯斯仍在销售恶魔盾一代、二代手机壳,若消费者分不清两者商品,确有让爱进化背黑锅、商誉受损之虞。

一审据此判决迪摩凯斯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制造、行销或推广本案适用于iPhone XR与iPhone11系列手机的「恶魔盾一代」、「恶魔盾二代」特定手机保护壳商品,并应与负责人李哲纬连带赔偿爱进化100万元,另须在公司官网、脸书粉专刊登本案民事判决当事人姓名、案由与主文,设定公开阅览,各持续1个月。

迪摩凯斯上诉求翻盘,被智财商业法院二审驳回。爱进化也上诉主张,本案犀牛盾采用的「边框背板模组化与厚度设计」,属于《公平交易法》所称「著名商品表征」,请求一并禁止迪摩凯斯使用。

二审认为消费者搜寻关键字为「犀牛盾」与「手机壳」,跟「边框背板模组化与厚度设计」无关、不足以成为消费者辨识商品来源的依据,据此驳回爱进化的主张,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