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高车司机「让我兽性大发一下」 趁仓库没人对女同事下手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涉嫌在公司仓库内强制猥亵女同事小美(化名)。(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涉嫌在公司仓库内强制猥亵女同事小美(化名),遭检方依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犯罪事实明确,判处阿德有期徒刑1年,阿德及检察官均提起上诉。二审判阿德缓刑3年,并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4场次,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仍可上诉。

据调查,阿德与小美为同事关系。案发于111年9月9日,在高雄市某公司仓库内。当时,阿德驾驶堆高机至仓库作业,见仓库内仅有小美一人,遂趁机上前搭讪,并借机对小美进行性骚扰及猥亵行为。

根据小美陈述,阿得当时突然伸手触摸她的胸部,并强行拉起她的手碰触自己的下体。小美受到惊吓,立即挣脱并极力反抗,阿德则出言「我很久没有兽性大发了,让我兽性大发一下」、「让我看一下」、「你很小气,你是小气鬼」等语,虽然阿德随即停止性骚,但整个过程已对小美造成心理阴影。事后,小美向公司主管反映并提出申诉,同时报警处理。

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调阅案发现场的监视器画面,截取相关影像作为证据。监视器虽未完全捕捉到猥亵行为,但记录了阿德靠近小美并作出可疑举动的过程。此外,小美的多次陈述内容一致,具高度可信性。

庭审期间,阿德否认犯行,辩称当天仅与小美讨论工作事宜,并表示双方没有任何肢体接触,还质疑小美未当场呼救的行为。但法院认为,阿德的辩解缺乏说服力,且监视器画面与小美的证词互相佐证,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指出,阿德身为公司员工,却在工作场合对女同事做出猥亵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伦理与法治精神,应予以谴责。因此,依强制猥亵罪判处阿德有期徒刑1年。性骚扰部分公诉不受理。

检察官及阿德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检察官认为阿德性骚扰部分未判刑,二审法官认为,小美对被告提出性骚扰告诉时,距离前述阿德行为时点已逾告诉期间6月,应认小美此部分之告诉已逾法定期间。原审对阿德此部分涉及性骚扰罪为公诉不受理之谕知,并无不合。

而阿德于二审时坦承犯行外,亦与小美已达成和解,赔偿新台币30万元并给付完毕,是本院认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宣告缓刑3年,并应接受法治教育课程4场次,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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