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拟建立“四位一体”工作体系

央广网北京4月11日消息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

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

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关于反欺诈对外协作,《办法》第五章专门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相关内容涵盖了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与打击、行政部门监管协作、央地协同、跨境合作等。

具体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针对重点领域、新型、重大欺诈案件,开展联合打击或督办。加强与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通报会商、线索移送、交流互训、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反欺诈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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