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

中新经纬7月30日电 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纳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

办法共计六章、37条,包括总则、反欺诈监督管理、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反欺诈行业协作、反欺诈各方协同、附则。

反欺诈监督管理方面,根据办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对反欺诈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建立和人员履职情况;

(四)欺诈风险管理流程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运行情况;

(五)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反欺诈协作情况;

(七)欺诈风险和案件处置情况;

(八)反欺诈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

(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价、风险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进行持续性监管。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总局指导银保信公司、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组织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强化风险处置协作,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组织反欺诈宣传教育,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协同推进反欺诈工作。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应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稳妥处置欺诈风险,加强行业协作,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宣传教育,履行报告义务。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履行监事会职责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与业务性质、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机制;

(三)欺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流程设置;

(四)职责、权限划分和考核问责机制;

(五)欺诈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七)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八)反欺诈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九)反欺诈宣传教育;

(十)反欺诈协作机制参与和配合;

(十一)诚实守信和合规文化建设。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识别机制,对关键业务单元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置策略和工具,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妥善化解风险。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现有信息系统嵌入相关功能,做好业务要素数据内部标准与行业标准衔接,确保欺诈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保险机构应依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行业数据信息,保证数据安全性和完备性。

保险机构应将反欺诈宣传教育纳入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多元化反欺诈宣传教育渠道,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等开展反欺诈宣传,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欺诈的意识和能力。

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等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应单独就欺诈风险开展持续性评估,并根据结果合理制定欺诈风险管理措施。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协助办理业务机构的监督,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反欺诈行业协作方面,办法提出,保险业协会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推动作用,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动行业反欺诈工作;

(二)建立反欺诈专业人才库,组织开展反欺诈交流培训;

(三)组织开展反欺诈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

(四)加强与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或国际反欺诈组织的交流合作;

(五)组织开展反欺诈课题研究;

(六)每年一季度向金融监管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反欺诈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承担的反欺诈工作。

反欺诈各方协同方面,办法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与境外反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信息查询通报、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