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中天「付收看费绑小吃店」 作家刑事有罪定谳、民事也败诉

专栏作家洪博学5年前在九合一选举后,刊登文章诬指《中天电视》以支付收看费方式,换取小吃店开店时只能看中天,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将网页文章移除,洪应将在民报首页刊登3天「判决意旨」。(本报资料照片)

专栏作家洪博学5年前在九合一选举后,刊登文章诬指《中天电视》以支付收看费方式,换取小吃店开店时只能看中天,刑事部分洪男被依散布文字诽谤罪,判处罚金2万5000元定谳,中天电视提民事诉讼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网页文章移除,洪应将在民报首页刊登3天「判决意旨」。可上诉。

更一审判决要求洪博学刊登的内容是「有小吃店老板向其透露有某集团付费绑定收看中天新闻台之不实内容,不法侵害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誉,业经法院判决确定(法院案号明细待案件判决确定后补列)。兹为回复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名誉,特刊载此判决要旨。」

中天提告求偿主张,洪博学在2018年12月22日在民报网路平台发表标题为「无知是通往奴役的道路」文章,声称他到一家小吃店,老板说某一个集团,已经缴交了收看费,每月500元,条件就是开店时,只能看「中X」,并抹黑中天为中共政权之打手。

中天主张,依公平交易委员会之访查资料,中天并无以支付对价或免收视费之方式利诱店家观看特定频道或锁频之情事,且洪以「红色媒体」、「红色统媒」,指称中天以假新闻、反新闻或金钱绑架方式,洗脑无知台湾民众,均足以贬损中天之社会评价。

中天指出,民报是文章张贴之网路平台的维护及管理者,明知该文章与事实不符,仍放任其网路平台散布迄今,帮助洪博学为上开侵权行为,应视为共同行为人,请求法院判命将文章移除,并刊登澄清声明在民报网站首页刊登1天、判决主文刊登在中国时报等三大报全国版头版各1天。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及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驳回中天的请求,经中天提上诉,最高法院判决将原判决废弃,发回更审。高院更一审认为,洪博学指称小吃店播放特定新闻台,有受训学生向内政部长检举,但他未曾提供该小吃店之店名或具体位置等资料,以证明他的论述。

更一审认定,洪博学未能提出任何查证资料,即难认他的言论所述事实为真实,洪博学公开发表编号的言论,已贬损社会对中天之评价,致其名誉受损,构成侵权行为。

更一审判决,洪及民报文化艺术基金会,须在将登载于民报网路平台「无知是通往奴役的道路」网页文章中的内容移除,另洪博学应将本案确定判决后的判决意旨,在民报首页刊登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