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起湖站拍小女友制服裸露喷水照 情侣辩:这是艺术

奋起湖车站拍小女友制服裸露喷水照,情侣称是艺术遭判3个月。(中时资料库)

一名男子与年仅17岁的小女友前往奋起湖游玩,两人为了增加情趣,女方换穿一套学生制服,由男友替她在月台上、铁轨等处,拍下各种公开露出下体甚至现场尿尿照片,男方因此遭到起诉,但男女两人都表示这是他们的情趣,并将其当成艺术照,不认为涉及色情,更不会外流,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仍容易与性联想,且有对外散布之可能,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刑男方3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根据判决书记载,男子与女友两人交往已久,竟于106年2月8日,在嘉义县竹崎乡奋起湖,在铁路及月台上拍摄A女穿着学生服、擡高大腿,张开双脚、趴在桌上等裸露下体照片,放在名为「欲茶园」的资料夹内。

但男子虽然坦承有拍照,但辩称:「我认为我拍的是艺术照,无关色情,而且当时女友已经满17岁,已有性自主决定权,我并不知道不能拍摄已满16岁少女的照片,我会拍摄这些照片,是为了要私藏,没有要对外贩售或公开的意图,这是我们之间相处的情趣」。

A女审理时也证称:「觉得我拍的是艺术照片,我很喜欢这些照片,是艺术还是色情,要看观览者主观的想法,而且我拍摄时已经快满18岁,我认为这样应该没有违法。」

男方律师也主张,这些照片是A女角色扮演(COSPLAY)的艺术照,并无性暗示,且目前社会风气开放,照片不会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或厌恶感,并非猥亵照片。

但法官认为,照片中有A女蹲坐、上小号、趴在桌上、坐在铁路月台,左脚擡起,下体均明显露出,照片非常露骨,具有性暗示,容易与「性」产生联想,具有性目的。

法官审理后,审酌两人为情侣关系,竟贸然拍摄A女裸露私密部位照片,让此些照片有向外散布之可能,但因内容不涉及性交行为,且非下体的特写,整体犯罪并非严重,且男方承诺预计今年会与A女结婚,现在也在开电玩专卖店,男方自承已经跟A女生活了一段时间,还说「我或许不是好人,但绝对不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坏人」,且提出结婚书约为证,因此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