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司机补油门辗毙女大生 赔偿反而比较少?

东海大学林姓女大生22日晚间走斑马线过马路却遭巨业公司施姓司机驾驶的公车撞死。(本报资料照片)

两名东海大学女学生于22日晚间,行经台中市斑马线上,遭到巨业客运305号公车撞倒,造成一伤一不治。死者母亲指控,当时女儿仅手臂遭压断,公车司机下车查后看,又上车移动车子,遭到公车第二次辗压才丧命。

至于公车司机为何补油门?根据《周刊王CTWANT》报导指出,这样的恶行其实是多年来的「大车司机潜规则」 。有网友26日于「Threads」发文回忆,「我爸爸在30~40年前就是开货运公司的,他说货车界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撞到人一定要把他辗死,不然那个人残疾后半辈子要赔更多」,「以前开大车公司给的说法是,遇到这种情况不能留命,半残会更难处理,自己也没办法负担对方下半辈子,所以…你们懂得」。

所以,令人不禁怀疑,压死人反而赔的比压伤人还少吗?

台湾的实务见解,从最高法院54年台上951号判决开始,向来都认为,「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灭时,其为权利主体之能力即已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无由成立。则为一般通说所同认,参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于第一百九十二条及第一百九十四条定其请求范围,尤应解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应得之利益,并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请求赔偿。」

换言之,被害人于死亡时即丧失权利能力,无由取得丧失劳动能力之损害赔偿,加害人对其本人无庸赔偿。仅须赔偿若有法定扶养权利人时其扶养利益之损失,及若有父母子女配偶时其固有之慰抚金,另外赔偿还有支出医疗费丧葬费之人。

不过,上述的最高法院判决一直受到法界质疑。学者王钦彦于2017年的研究即指出,日本法院实务之固定见解即认为,死亡之被害人,其余命期间之「逸失利益」,均可由其继承人继承。所谓「逸失利益」,是指通常可预期的有工作能力期间,因劳动而可预期获得之收入,现因侵权行为而无法全部获得,其损 害应由加害人赔偿。

另外,法界学者史尚宽、胡长青、邱聪智也都支持被害人死亡后,损害赔偿请求权得由继承人继承。因为被害人从受伤至死亡,有一间隔,在此间隔,被害人已取得请求权,继承人自得继承此请求权。

不过,大多数的学者仍然坚持,被害人的生命在被侵害瞬间,权利主体消灭,请求权未发生,因此,继承人也无由继承。亦即「被害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由成立,应不生继承问题。」也就是生命侵害之「逸失利益」并不成立,无继承问题。

另外,关于慰抚金部分,王钦彦也指出,可区分为死前之伤害慰抚金与死亡本身之慰抚金。若被害人当场死亡,则家属无法请求被害人本人之慰抚金。但被害人若伤势较轻而存活,反可请求慰抚金,当然这是明显失衡的问题。

最高法院 54 台上 951 判决扫描档。(取自司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