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电业 备用供电容量3.3~10%

该办法修正后,将绿电售给半导体大厂等的风场,都要设置相应备用容量。

经济部表示,2017年《电业法》修法后,开放各电业可销售绿电给用户,而备用供电容量准备义务,也转由卖电给用户的电业共同负担。

能源署进一步说明,须设置备用供电容量的业者为「售电给用户」的业者,若由台电趸购则不在此限。据修正草案内容,凡自行售电给用户的再生能源业者,太阳光电备用供电容量比例为3.3%、陆域风力为6.7%、离岸风力为10%、小水力为10%,国内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等直接利用或经处理所产生的能源为15%。至于生质能与地热能,只要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网,备用供电容量比例为10%,之后完工并网者,备用供电容量比例提升为15%。

根据修正草案内容,备用供电容量的来源必须「可接受输配电业调度」,也就是说,可接受调度以即时调节电能供需。

经济部官员说明,认可的备用供电容量来源有三类,一为储能设施、二为需量反应、三为燃气发电装置。如无法自行设置储能设施或参与需量反应,选择以燃气发电装置作为备用供电容量,可以向国营售电业、也就是向台电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