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过世留债490万 女教师18年偿还638万竟只是利息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信用合作社与刘女490万元债权不存在。(本报资料照)

刘姓女老师18年前继承父亲生前490万多元贷款债务,每月被扣薪3分之1,至今已扣缴给付638万余元,远超过父亲的欠款,但放款的嘉义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却声称扣款只是付利息,未偿还本金,女老师因此提出确认债权不存在诉讼,近日嘉义地方法院判刘女胜诉,今嘉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表示尊重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

判决书指出,刘女1985年到台北念大学,毕业后任教某国小,定居在台北,刘父亲2002年10月去世,刘女继承父亲留下的土地、房屋等37万多元遗产,但因女老师长年未与父亲同住,不知父亲生前有负债,直到刘父过世3年,2005年4月信用合作社才持债权凭证上门,告知刘女其父母借贷800万元,目前还有490万元债务,除扣押刘女存款20多万,2005年5月起每月扣刘女3分之1薪水,至今年2月,18年来已清偿638万余元。

刘女认为自己已尽力清偿,信用合作社却一再持续执行,甚至称本金均未受偿,无疑等同重利,向嘉义法院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主张父亲过世3年,信用合作社才声请强制执行扣薪,早已超过抛弃继承期限,让她无从抛弃继承。

刘女主张,她每月遭扣薪给付至今逾600万元,已超过执行命令所载金额,且依民法,应仅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清偿已超过遗产总额,债权已不存在,信用合作社仍不断扣押薪资、主张高额利息,已违反诚信原则、有权利滥用之虞。

嘉义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认为,依法有据取得债权凭证请求给付490万多元,按年息9%计息加上违约金,每月利息为3万2000多元,刘女每月所扣薪资为1万9000多元至2万7000多元不等,不足清偿每月利息,主张并没有偿还本金。

法官认为,刘父过世后,留下遗产37万多元,除了刘女,还有其他继承人,若是都由刘女继承,依民法继承编施行法规定,至多仅就37万多元范围内负清偿责任,且刘女确实已给付638万多元,远超过遗产总额,刘女请求确认执行命令所载的490万余元债权不存在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