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恩爱非义务!拒绝行房仍遭强行脱裤 妻告莽夫结果出炉

台中市乙女与甲男为夫妻关系,去年初甲男趁妻子熟睡时,违反其意愿强行脱掉其内外裤求欢,刚好小孩惊醒才作罢,一审依强制性交未遂判刑1年8月,甲男上诉,遭二审驳回。(王煌忠摄)

台中市乙女与甲男为夫妻关系,育有2名子女,去年初甲男趁妻子熟睡时,强行脱掉其外裤求欢,乙女惊醒推开表达拒绝,甲男仍违反其意愿脱掉其内裤,刚好小孩惊醒才作罢,一审依强制性交未遂判刑1年8月,甲男不服上诉,二审认原审所处刑度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驳回甲男上诉。

检方调查,甲男在2023年2月25日凌晨3点多,违反妻子乙女意愿,持续强压在乙女身上,并强行将乙女外裤及内裤均脱下,欲以阴茎进入乙女阴道对之性交时,因乙女将双腿夹紧,且睡在同房间小孩被声音吵醒,甲男才罢手,乙女迅即离开住处并报警处理。

甲男辩护人在一审庭讯称,被告跟乙女是夫妻,被告想要与乙女行房,所以有求欢的动作,但是在乙女夹紧双腿拒绝之后,被告即停止动作,案发当时另外的床还有2个国小三年级及一年级的小孩在睡觉,小孩已经是知道事理的年纪,被告不可能在小孩旁边要强制性交乙女。

法官审阅乙女与小姑及婆婆LINE对话,内容提及「明明神经病跟我吵架,吵到凌晨4点,却还是要干我,有够恶心的」、「每次被强奸,都想洗澡,全部换掉衣服,才不会觉得恶心」、「我早就反应过,我不舒服,我不开心,我也傻傻认为『身为夫妻就是要被碰』,等了半年,完全不把我当人,被上也不能拒绝,查了法条后,开始拒绝他」。

一审认为,乙女拒绝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不论其拒绝原因何在,均属个人性自主决定权之行使,身为其配偶之被告自应予以尊重,依强制性交未遂判处甲男1年8月徒刑。甲男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认为,原审审酌被告系乙女配偶,未能尊重乙女性自主权,恣意以强暴手段欲对乙女为性交行为,造成乙女身心受创,考量甲男犯后始终否认犯行,且未与乙女达成和解或取得原谅,犯后态度难认良好,原判决所处刑度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并无轻重失衡情形,甲男上诉意旨仍执陈词否认犯行,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