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这家医疗机构,被投诉了
近日,莆田黄女士向《维权007》投诉称,她曾于去年2月,在莆田少珍美容机构做了微整形手术,希望改善眼皮放松问题,但手术后放松症状没有得到改善,眼角还出现了褶皱。她向机构方面提出退费,但机构方面表示只愿为其提供院内修复服务。
黄女士:花了钱没效果还添堵
黄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眼睛原本是内双眼皮的,随着年龄的增长,眼皮有些放松,就有了改善放松症状的想法。
手术约定,图由黄女士提供
去年2月,黄女士和对方约定以8600元的价格,进行去皮双眼皮加内眼角成形术的整容手术。
付款记录,图由黄女士提供
到了去年7月,黄女士发觉手术效果并不好。“就是说他们没做好,我所诉求的这个不但没改善,反而还再增加了一条,导致我的内眼角上面眼皮的话,被他们做了就是(出现)褶皱这样子,然后就是眼皮放松的症状他们也没有给我改善。”
去年7月黄女士拍照的照片,图由黄女士提供
据黄女士介绍,自己和莆田少珍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过沟通,对方当时表示还处于复原期。“但是一直到现在的话,近一年半多了,就是等于说定性了。”
在黄女士看来,自己花了8600元,但术后效果并不好,所以希望医院方面能够退费,自己到其他机构进行修复,但遭遇拒绝。“他们是说他们只接受在他们医院的修复,我如果要到其他地方去修复,他们意思是说你爱去哪里去哪里,反正我只给你做到的话,就是你在我医院修复,我不收你钱,那你要去其他地方(修复)的话我也不会退你钱,修复的话是更难的,我是不相信、不放心他们的技术。”
最近拍照的照片,图由黄女士提供
在交涉过程中,黄女士表示,自己和莆田少珍美容机构有签订手术协议,但她没有拿到这份协议,而且机构也没有将术中和术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正常我们医院要做手术之前的话,医生都会给你口头上面先告知你,我们会出现什么风险,你情愿的话在手术单上签字,但是他们是没有告知,他们就是做之前(让我)先做个系列检查,比如心电图之类的,然后就是把这个单子签一下,他们也没有告知说,可能手术没办法百分百做那个嘛(完美)如果他们口头上有说,我们毕竟是成年人,我们会自己推断你说的,有可能没做好,也有可能会做得非常好,但是他们都没讲。”
黄女士在手术群里提意见,图由黄女士提供
涉事美容机构:我们合法合规开展手术项目
11月7日,记者来到位于莆田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032号的莆田少珍美容机构,见到了机构相关负责人。
对于黄女士的投诉,该负责人表示,作为拥有合法资质的美容机构,肯定在术前将手术风险对黄女士进行了充分告知,而且手术知情书、同意书等均有黄女士的签名,机构聘请的也是有资质的执业医师为其做手术,所以机构是合法合规开展手术项目的。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从医学角度看,黄女士的术后是达到效果的,其所说的眼角纹,其实在术前就已经存在,并不是整容手术导致的。
“至于眼皮放松,这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产生的自然现象,每个人的皮肤随着年龄的增加都会放松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得知黄女士的诉求后,机构方面也是极力希望和对方协商,也多次希望能安排为其开展修复工作,“我们约她过来商谈具体方案,但她始终一直不愿过来协商,导致双方始终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
律师看法:建议消费者申请鉴定
针对黄女士的遭遇,《维权007》特约律师、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善志律师表示,与治疗疾病的医疗活动不同,医疗美容追求美丽的容貌和形态。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原则上需要承担结果责任,未达到预期的美容效果即为合同目的落空,医疗美容机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医疗美容机构在宣传介绍的过程中对美容效果做出承诺,该承诺构成双方的特别约定,医疗美容机构需要对承诺的效果负责。如果双方对美容效果没有特别约定,需要由专门的医疗美容机构鉴定是否达到一定的美容效果。所以黄女士如果认为美容效果没有达到预期,需要通过专门的医疗美容机构鉴定来综合评判。”
针对黄女士提出的机构没有进行术前风险告知的问题,林律师表示,在类似纠纷中,医疗美容机构一般会主张曾对消费者进行过“不保证美容效果”的提醒,《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保证美容效果”条款属于“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如果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服务接受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就涉及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问题,第一,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格式合同的显眼位置作出足以引起服务接受者注意的提示;其次,医疗美容机构需要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服务接受者作出明确说明。在这方面,医疗美容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林律师建议,黄女士可以向医疗美容机构的主管部门即所在地的卫健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上级部门和谐处理,在和谐处理无果的前提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诉。当然,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黄女士应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