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谴责融创中国、孙宏斌

港交所公告指出,融创中国未有确保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均准确完整及没有误导性,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 2.13(2)条的规定。而孙宏斌和汪孟德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职责。经和解后,融创中国及相关董事没有就上述上市部提出的违规事项提出抗辩,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他们作出下述制裁及指令。

报导称,融创中国于2015年1月30日,收购佳兆业创办人郭英成等人持有的49.25%股份,代价为45.5亿港元。根据股份买卖协议的条款,代价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为15.5亿港元。

同日,他们签订补充协议,卖方可在交易在若干情况下告吹时,仍然获得该15.5亿港元首期付款及弥补损失的赔偿。

当时双方协定,孙宏斌将价值22.27亿港元的融创股份(即3.325亿股)暂时交予郭英成,直至收购全数完成。融创中国后来表示,该批股份已于买卖协议终止后,归还孙宏斌。

不过,无论是双方联合公布收购、还是3个月后终止买卖协议中,始终没有提到上述的补充协议。合共23.25亿港元(包括补充协议提述的15.5亿港元)已于2015年12月28日或之前退回融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