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烈犬伤人 陆民法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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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9月27日起施行。对长期有争议的「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有了定论。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大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罪名。此外,《民法典》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实际有些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因此,《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实务上,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细化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指出,一个大前提是,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

此外,出借未投保强制险肇事:《司法解释》明确:「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驾驶人下车后被自己的车溜滑撞了,谁来赔?《司法解释》明确:「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责任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