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法:烈性犬傷人無論誰過錯 主人須擔全責

大陆最高法院规定,若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而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者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图为民众饲养的藏獒。(搜狐新闻网)

大陆最高法院2月5日公布六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若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而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者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新网报导,陈宜芳表示,据统计,2022年大陆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矛盾纠纷。尤其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陈宜芳说,希望通过公布六个典型案例,希望切实做到依规定养犬。大陆《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不乏饲养人在社区公共区域不束犬链而任由犬只「撒欢儿」,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遛犬」。

陈宜芳说,一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中国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借助这些案例,希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犬只相处的愉悦。

另外,也希望通过案例强化养犬负责意识。若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大陆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

大陆把比特犬、杜宾、藏獒、高加索犬、罗威纳、土佐犬、牛头㹴等,都列为烈性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