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放火遭警逮捕 称自首减刑遭驳回

台中高分院认为,卢男当时遭员警压制逮捕,坦承纵火是自白而非自首,情绪不稳即纵火,并不适用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要件减刑,驳回其诉。(本报资料照)

卢姓男子2021年间从国外返台,入住防疫旅馆隔离期间,涉嫌在房内烧衣物险酿成火灾,一审判1年徒刑,卢不服上诉,称因当时身心不适,且隔离期间突闻父亲病况恶化,压力下导致情绪不稳才犯行,二审法官认为,卢是成年人,房间放火行为稍不慎,恐酿成重大灾害,驳回其诉,全案可上诉。

检警调查,30岁卢男涉嫌于前年间在台中市某防疫旅馆,将自己所有之衣物及卫生纸放入房间内之垃圾桶,再以打火机点燃垃圾桶内之卫生纸引发火势,并通知旅馆人员失火,且旅馆之火警警报启动触发,经旅馆人员发现赶紧打119台中市消防局人员来灭火,警方到场将卢压制逮捕。

一审审酌,消防局人员扑灭火势后,警方现场逮捕卢姓男子并确认为纵火之人,检警侦讯时,卢男坦认纵火之犯罪事实,警方在其房内发现毒品等,经送医院治疗后,诊治结果有横纹肌溶解症外,有药物滥用情形,事后卢与旅馆和解,依放火罪判他1年。

二审认为,卢男于发生火灾后用电话通知该旅馆柜台员称:「你们饭店失火了你们知道吗?」,也没说火是他放的,且由旅馆人员用钥匙开门还发现房门遭物品堵住难进入,赶紧向警消报案,员警到场卢情绪激动遭压制,最后卢被逮捕送医。

卢男于二审辩称,他有向员警表明自己是放火者,且回国隔离期间身心不适,又父亲病况恶化,总总压力下才情绪不稳,才在房间内点火,但未造成任何人伤亡,应符合自首减刑,法官认为卢遭员警压制是自白非自首,情绪不稳即纵火,并不适用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要件减刑,驳回其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