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可借助《新公司法》实现债权的十大路径(下篇)

本文作者:朱元霄

《新公司法》修订已近一年,在施行后,新法中诸多对债权人有利条款,已被债权人作为追索债权的有利工具,并获得法院支持。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利好条款,以及新法施行后相关裁判案例,为公司债权人总结出十条可实现债权的路径。

上篇侧重于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角度,为债权人提供行权路径,详见《公司债权人可借助《新公司法》实现债权的十大路径(上篇)》。本文为下篇,侧重于从公司实控人、董事、高管等违法担责角度,为债权人提供行权方案。

路径六:以构成法人横向人格否认为由,要求各关联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第23条第2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分析:

新法在原法人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基础上,增加“横向人格否认”,即控股股东、实控人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逃债,各公司均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新法施行后,山东省高唐县法院已审结类案,判决四家关联公司对其中一家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1]。

路径七:追究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

法律依据:第19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分析:

新法新增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作为“影子董事”、“影子高管”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该规定为债权人追究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提供了新路径。

路径八:执行职务致损可追究董事、高管责任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第19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分析:

新法突破了“因董事、高管职务行为致损,债权人只能找公司赔偿”的原有规定,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董事、高管索要赔偿的权利。尤其是在公司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董事、高管,有利于其实现债权。同时,该规定也有助于督促董事、高管提高自身注意义务,依法勤勉履职。

路径九:追究未及时清算董事的责任

法律依据:第232条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分析:

新法将公司董事明确为清算义务人,若因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董事及时履职,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路径十:追究违法分红、违法减资股东、董监高的责任

法律依据:第211条、第226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分析:

违法分红、违法减资,与抽逃出资的直接后果相同,即股东应先将违法分配的利润、减免的出资,返还给公司。若公司怠于向股东追讨,笔者认为,公司债权人应享有代位权,有权代公司行权,进而充实公司责任财产,恢复偿债能力。此外,债权人亦可尝试代公司向违法分红、违法减资股东、董监高追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笔者站在公司债权人视角,依据《新公司法》规定及实务案例,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总结的十大路径。笔者认为,公司无法偿债,不等于债权人就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可借助新法武器,从股东出资责任,以及实控人、董事、高管等违法担责角度入手,尝试追索债权。笔者建议,公司债权人应抓住并利用好新法有利规定,借助这一“东风”早日实现债权。

注释:

[1]详见公众号“高唐法院”2024年7月4日《【三强三优】高唐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审结首案——判了!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