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延误让窃贼多强制工作4个月 新竹地检要赔36万

新竹地检署公文延误,害多强制工作4个月,判赔36万元确定(示意图,达志影像)

彭姓男子因窃盗被判刑定谳,并须强制工作3年,后来泰源技训所发函新竹地检署免予继续强制工作,但因承办书记官2016年10月24日应发出之公文,却迟至2017年2月14日始发出,害彭延长强制工作4个月,也延后执行本刑,他提告请求国家赔偿6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新竹地检署须赔偿36万元确定。

彭男主张,他因窃盗案件遭判刑1年5月,并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处所强制工作3年确定,他在2014年5月15日入法务部矫正署泰源技能训练所执行强制工作后,泰源技训所发函免予继续执行他的强制工作。

彭说,新竹地方检察署收受法院的资料后,却因书记官延误,迟至2017年2月14日始发函给高检署,由高检署检察官于同年月17日,向高院院声请裁定,高院在2017年3月1日裁定免予继续执行他之强制工作。

彭表示,声请免除伊强制工作之作业流程依一般正常作业流程,应约于2016年11月1日可完成,新竹地检署多他执行强制工作4个月,并使本刑延后执行,已不法侵害伊人身自由,造成伊精神上之痛苦及损害,应赔偿60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彭男的请求,但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新竹地检署所属书记官迟误发出函文,致彭男延后停止继续执行强制工作及开始执行本刑,侵害彭的人身自由,判赔36万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