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发现零部件有缺陷 卖家该赔偿吗?

来源:封面新闻

买回二手车才发现车辆的零部件有问题,能找销售方赔偿吗?销售方需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履行哪些义务?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二手车的纠纷。

2023年9月2日,杨某以20000元从某汽车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二手车。

杨某在接受汽车后发现车辆轮胎前两轮生产日期为2017年,后两轮生产日期为2011年。由于家用汽车轮胎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就必须更换新的轮胎,杨某遂以某汽车公司为促进完成汽车销售、故意不告知轮胎安全隐患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公司承担轮胎费用1200元的赔偿责任。

某汽车公司称,杨某作为二手车买受人注意义务应高于购买新车的注意义务。轮胎作为明显外漏且十分显眼的零部件,磨损老化等问题一目了然,不存在隐藏问题。轮胎使用年限受多种因素制约,使用年限较长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的发生,能够正常驾驶足以证明该车并未达到存在“缺陷”的程度。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也就是杨某限于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限制,难以全面排查车辆的质量问题,甲方已经充分告知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由乙方自行聘请专业人士或者到4S店对车辆进行检查或者鉴定,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车辆质量问题均表示认可;双方确认按照车辆现有配置、性能指标等现状予以购买。

杨某和某汽车公司均认可,所售汽车的轮胎分别为2011年、2017年生产,轮胎呈现龟裂、老化状态。车辆买卖时杨某已知晓汽车为2011年出厂,已行驶11万多公里。

汽车公司向杨某出售的汽车轮胎使用年限较长、已呈现龟裂老化的状态,存在一定的驾驶安全风险。

汽车公司作为二手车销售的专业从业主体,具备对车辆安全性的风险认知,在出售二手车时应对车辆轮胎已达较长使用年限、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向购车者予以提示,对车辆需尽快更换轮胎以确保驾驶安全这一使用方法予以说明。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某汽车公司限于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限制,难以全面排查车辆的质量问题,由购车方自行聘请专业人士对车辆进行检查”属于某汽车公司在其提供格式条款中免除或减轻自身义务的约定,该约定无效。

汽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相应义务,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轮胎更换的费用。

杨某在交易时明知案涉车辆为已使用了12年的二手车,理应知晓车辆零部件使用年限较长,但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对轮胎进行仔细查验,也没有向销售方进行了解,没有全面审慎地尽到作为购车方的查验义务。

青羊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在交易中对各自责任的履行情况、车辆风险程度及轮胎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某汽车公司向杨某赔偿轮胎费用400元。宣判后,某汽车公司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