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控警踩腳鐐弄傷他的手 法官看監視器還警清白
郑姓惯窃偷走商场2个名牌包,1小时后遭中坜警方拘提送办,事后指控李姓副所长在派出所踩他的脚镣,造成手脚的戒具连动拉扯,让他双手腕挫伤;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器,未见郑嫌全身因此被拉紧,认与事实不符,吁知李副所长无罪。
起诉指出,郑姓惯窃2021年元月初午后在大江购物中心偷走市价近5万元的万宝龙公事包,犯后随即遭中坜警分局青埔所员警拘提并带回侦讯,为免郑嫌脱逃,上手铐、脚镣,手脚间再加1条脚镣扣住呈「工」字形,时任李姓副所长不满郑嫌坚不吐实,踩着郑的脚镣酿戒具拉扯,造成郑的双手腕挫伤,桃园地检署将李副所长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权力故意犯伤害罪起诉。
审理期间,李副所长否认当时是假借职务上的机会故意伤害郑姓惯窃,并以「当时告诉人郑姓惯窃脚镣中间的铁链垂在地板上,我是不小心踩到地上的铁链,并未导致郑姓惯窃双手的手腕受伤等语」辩称。
法官当庭勘验现场监视器画面,发现李副所长确实有踩踏到告诉人双脚中间的位置,但当时告诉人的四肢、身体等部位,均未有遭拉紧、弯曲或蜷缩的情形出现,因此告诉人证称,「被告用脚踩铁链,把铁链绷紧,让我整个身体被拉紧,导致手有伤痕等语」,难认与事实相符。
法官调阅郑姓惯窃就医的诊断证明书,发现诊断证明所记载的「双手麻木」为告诉人主诉症状,告诉人未依医师安排进行手部神经检查,后续也未回诊,不能认定双手确有受伤,亦不能认定与李副所长踩踏铁链有何相关。
合议庭表示,检察官侦结意旨所指告诉人郑姓惯窃因为被告李副所长的行为受有双手手腕挫伤等伤势,除告诉人的单一指诉外,尚无其他补强证据可资佐证,不能认定被告李副所长犯罪,应谕知李副所长无罪判决。
郑姓惯窃滥诉,指控中坜分局时任李姓副所长在侦讯时踩他的脚镣,造成戒具连动拉扯,让他双手腕挫伤;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器,未见郑嫌全身因此被拉紧,认与事实不符,吁知李副所长无罪。记者陈恩惠/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