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关于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提升电动车(两轮、三轮)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精神要求,现将进一步集中整治全区电动车(含共享电单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区行政区域内,骑乘电动车人员要规范佩戴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不规范佩戴头盔骑乘电动车和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特别是环卫、城管等部门以电动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开展工作的骑乘人员)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全面营造安全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各乡镇(村委会)、各街道(社区)、商圈、市场等人群密集区要加强出入人员安全提醒,劝导骑乘电动车人员规范佩戴头盔。
四、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外卖、快递、共享单车、运输、建筑等行业和企业的安全教育管理,确保佩戴头盔全覆盖。
五、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师生骑乘电动车规范佩戴头盔的源头监管和宣传教育,通过“小手拉大手”有效杜绝学生及家长不佩戴头盔骑乘电动车、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靠右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多人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及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
六、对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予以严厉处罚。对骑乘电动车不规范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的党员或公职人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七、凡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