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牟利

原标题: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牟利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古雪丽 魏雪莉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张钧(化名)先后担任某国企新疆分公司行业客户方面的副总经理、互联网发展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13年至2019年期间,张钧分管公司物联卡等业务。

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竞业禁止要求,以其实际经营的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其所在国企某地州分公司签署物联网服务协议,申请了2.5万张支持4G网络的物联网卡,转售给新疆某信息技术公司等4家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共计176万余元。

2016年3月至5月,张钧以其实际控制的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与该国企某地州分公司签订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申请了14万张物联网卡。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上述网卡产生流量使用费共计29万余元,其未向该国企某地州分公司缴纳。为免交该笔费用,张钧利用职务便利,谎称信息科技公司已经倒闭,并出具材料,安排该国企某地州分公司负责人曾乙(化名)将这笔费用以坏账损失的名义进行财务核销。

此外,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4家有业务来往的公司在承揽项目、购买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75万元。

2023年11月30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钧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张钧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1万元。

在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发现,除去张钧作为管理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其所在国企新疆分公司也存在廉政风险防范不足、审核审批流程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法院特向该国企新疆分公司发出《关于规范企业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制定完善合理的企业竞业限制规定,设立对工作人员违规从业的排查和监督机制,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潘从武 魏雪莉)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