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12个月未发生猪瘟 陆即日起开放俄罗斯猪肉进口

大陆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进口。(大陆海关总署)

中国大陆海关总署26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公告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

公告称,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公告详列检验检疫依据、允许进口产品、生产企业要求、检验检疫要求、证书要求。依据中俄《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议定书》),允许进口冰鲜或冷冻猪带骨或剔骨骨骼肌的猪肉。及冷冻猪蹄(全蹄)/冷冻猪脚圈、冷冻猪尾、未炼制的猪脂肪(不包括内脏周围的脂肪)、冷冻猪软骨、冷冻猪骨、冷冻猪皮的可食用猪副产品。

允许进口的其他可食用猪杂碎包括:来自于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的冷冻猪头(包括冷冻猪脑、冷冻猪下腭、冷冻猪舌、冷冻猪耳、冷冻猪鼻、冷冻猪唇)、冷冻猪食管、冷冻猪气管、冷冻猪喉骨。

生产企业要求方面,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位于俄罗斯境内且经中国海关总署(中方)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俄方)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及俄方批准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在俄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猪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检验检疫要求在动物疫病管理部分,为俄罗斯境内过去12个月未发生过古典猪瘟,从未发生过猪水泡病和尼帕病。 俄罗斯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相关规则和俄中双方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以及双方达成一致的非洲猪瘟检疫要求开展猪肉对华贸易。

用于生产输华猪肉的活猪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 在中俄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及俄罗斯批准的非洲猪瘟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出生、饲养并屠宰,具有身份标识,可追溯其来源。2. 来自于屠宰前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和猪传染性胃肠炎临床病例的农场,未感染旋毛虫病和猪囊尾蚴病的农场。3.动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4.来自屠宰前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中国、俄罗斯和WOAH规定的上述条款未提及的其他应通报猪病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