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

我们都知道,我国土地类型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所以征收拆迁也可以根据土地类型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另一种是集体土地征收。

这两种征收方式常常会引发人们的混淆与误解。实际上,二者在适用法律、征收对象、征收主体等不同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在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土地的性质有一个具体、准确的了解,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判断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今天,本篇文章就带您了解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的不同之处。

01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不同性质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则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02

征收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意味着两者的征收对象是不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而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土地上有房子也一并拆迁,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03

征收主体不相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要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而集体土地的批准征收主体就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04

征收程序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05

补偿项目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对房屋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06

征收的前提条件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在什么前提下可以进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简单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因既可以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以是基于商业开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07

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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