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70万包养少女,一生做情人不嫁人,事后反悔要回钱 纪实

正所谓“靠山山倒,靠人人老。”这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是一劳永逸的,即便是民间所说的靠山吃山,同样也需要人们自己付出相应的努力,才能过上想要的生活。树苗只有依靠自己去经历成长路途中的风吹雨打,才能成为一棵深深扎根于黄土之中的苍天大树;一昧的依靠他人,只会弱不禁风,稍微一碰就倒了。

可有些人却始终不明白这个道理,为了贪图一时的荣华富贵,而选择通过美色委身于他人,从而满足自己对金钱的欲望,2009年杭州就曾发生了一起老板花70万包养少女的案例,并要求她一生做做情人不嫁人,可事后反悔要回钱。

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难道所谓的老板是在骗财骗色吗?

李某大学毕业之后便怀着一腔雄心壮志想在杭州闯出一片天地。虽然李某是所名牌大学毕业,容貌身材更是百里挑一,可一山更比一山高,比李某优秀的大有人在,在经过几年现实的蹉跎之后,还没有什么存款的李某开始对未来感到十分迷茫。

看着周围光鲜亮丽的朋友,不仅名牌傍身,甚至还经常到处旅游,而李某每天除了去公司上班之外,就是回家继续加班。时间一久,李某的心态愈发的不平衡。也正是因为在这种对金钱观的认知逐渐扭曲的影响下,当杭州当地的大老板张某提出以70万买断李某一生,要求她做自己的情人时,李某没有任何犹豫的同意了。

张某虽然年纪大,也已有家室,但内心也想尝尝鲜,在听到李某同意自己包养的要求后,喜不自胜的他担心年轻貌美的李某事后反悔,便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果张某违约提出分手,所有的钱都归李某所有;相应的,如果李某没有做到当张某一辈子的情人,同样需要退还70万元。

这个明眼人一眼都能看出来双方之间的不平等,仅仅用70万就买断了年轻女子幸福的一生,怎么看都不是一笔划算的买卖。可由于当时李某对金钱欲望的膨胀,让她逐渐失去思考的理智,在得知自己一次性能够获得70万的时候,不做任何思考的就答应了。

由于双方之间年龄差距较大,两人在一起没多久就因为三观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李某认为自己年轻貌美,还愿意跟着张某,这是他的福气;而张某则认为李某拿了自己的钱就应该在自己面前听话,满足自己的所有要求。

虽然两人之间矛盾越积越多,但仍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先提出分手,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张某为了能够摆脱李某,并拿回自己当初付给李某的那70万元,选择上诉法庭,要求法院让李某返回那笔70万元的钱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某在与李某签订这份协约的时候,已有家室。也就是说张某是在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签订的协约,这种看似是以钱来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一起出轨的民事纠纷。

而出轨不仅在现行法律中是不被认可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一种行为,因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协约自然就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也就不具备有效性。

既然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无效,那根据相关法律,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无法退还的,则要折价补偿。也就是说李某所签订的这份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还要返还当时在张某那里通过签订的协约所得到的70万。

李某不甘心到手的钱又要如数退还回去,不管怎样自己同样也付出了青春,再说上诉法院也是张某先提出的,既然这个无效协约不受法律约束力,那么双方都应该为此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直接让自己全部返还。最终在经过法院对此次民事纠纷的审理下,二审驳回了张某的上诉。

其实既然这个协约无效,那么这笔钱就应该算作张某出轨为情人所花费的钱。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院驳回张某要求返回70万元的诉求,但这笔钱是张某在瞒着其妻子的情况下所花费的,也就是张某私自挪动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的妻子想要进行追究的话,完全可以以妻子的名义上诉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夫妻共同财产。而此时,李某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自己辩驳,则必须要偿还属于张某妻子的那部分35万元的钱财。

以色待人,终究不是个长远的办法。青春易逝,容颜易老,只有不断充实自己的内在,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总是可以混出一番天地。而李某却不明白这个道理,到最后闹得人尽皆知,到头来不仅毁了自己前途,还落下了一身的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