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储备新规4月20日起施行
3月22日,记者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获悉,近日,市政府发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调整了计划管理、土地收购程序、土地收购模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新规自今年4月20日起施行,将为全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要素保障。
新规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根据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新规明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需要利用储备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予以保障。
新规提出,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增加了收购模式,明确将片区收储和“做地”模式作为土地储备的新渠道,为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试点运行提供政策依据;明确城中村、城市更新项目是储备土地的重要来源;明确搬迁升级等特殊类型项目收购规定,支持产业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合肥日报记者 吴奇 通讯员 蔡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