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冰》黄郁婷条款出炉 有损国家荣誉停补助1-5年
竞速滑冰选手黄郁婷在年初北京冬奥期间引发争议言论,当时体育署停止补助两年处分,两天前公布国家代表队教练与选手选拔培训及参赛处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被视为黄郁婷条款,未来代表队选手如有损及国家荣誉情形,将停止1-5年补助。(中新社/资料照)
年初在北京冬季奥运引发风波的竞速滑冰女将黄郁婷,虽然体育署以及滑冰协会紧急惩处止血,但当时并没有正式法条,因此体育署在17日公布「国家代表队教练与选手选拔培训及参赛处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最主要的法条就是明确规定国家代表队选手如果言行有损及团体形象或国家荣誉,情节重大者,取消其代表队选手资格,且减少补助金额或停止补助1年至5年,教练亦同受荣誉条款之规范。
黄郁婷当时在赛前先放了一张身穿大陆队服的照片引发争论,但代表团依旧让她担任北京冬奥开幕掌旗官,原本以为事件会随着比赛开打而落幕,没想到黄郁婷却公开直言在北京出赛有在主场比赛的感觉,这让国人无法接受而遭到责难,黄郁婷则不甘示弱地反击。
体育署3月3日宣布停止黄郁婷2年专案培训与参赛经费补助,并且会修订「国家代表队教练与选手选拔培训及参赛处理办法」。
体育署在经过两个半月的开会讨论后于17日在网站上公布修正条文,其中第15条明文规定,选手于培训或参赛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属单项协会或中华残总(已改为中华帕拉林匹克总会)、中华听体协、中华智体协提经纪律委员会审议,以决定警告、申诫或其他惩处方式 ;情节重 大者,由单项协会或中华残总、中华听体协、中华智体协取消其代表队选手资格,并报本部备查。
一、未依选手培训参赛实施计划参加国家代表队培训及参赛;二、违规使用禁药,损及团体形象或国家;三、不听从教练指导或有破坏国家代表队团体和谐;四、变卖或使用公共器材设备,涉有营私图利行为;草案增订违规事项五、其他不当言行,损害国家代表队形象或国家荣誉。
第15条之1新增规定,教练或选手于培训或参赛期间,教育部得依情节轻重,就各单项协会或中华残总、中华听体协、中华智体协提送之培训或参赛计划,对该教练或选手之经费需求,酌减补助金额或停止补助1年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