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 台泥烧垃圾回馈办法 议会认有疑虑退回

台泥与花莲县政府签定的垃圾焚化处理厂BOO案,今年7月试营运。(本报资料照片)

花莲县政府与台泥和平厂签约,由台泥斥资47亿元兴建气化炉及水泥窑,协同处理花莲垃圾,7月22日试运转,县府提回馈机制办法送入议会审查,不过有议员提出与法令抵触、条例部分内容不符财政纪律法等疑虑,全案被退回。县府回应会再研议办法,不影响试烧期程。

花莲县议会7月17日起将召开本届第3次临时会,县府提送46案入议会程序会审查,其中有关台泥协同花莲县府焚烧垃圾的回馈金自治条例备受关注。

环保局所提「花莲县区域性垃圾处理场(厂)营运阶段提供回馈自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主要是第2条增订产业协同设施定义、第3条修正相关地区的乡邻村里范围,以及修正第10条增订产业协同设施提供回馈金的授权规定,明定回馈范围、编列方式、分配比例等,由县府另订管理办法。

不过,县议员张美慧表示,台泥每烧1公吨须回馈秀林乡200元,但回馈区范围、编列方式、管理使用等在原有自治条例已规定,为何还增订第10条另订管理办法?且修正后条文草案仍保留「回馈金应专款专用」,已违反2019年颁定的财政纪律法第7条规定,也应一并修正。

县府代理秘书长饶忠说明,现有垃圾掩埋场回馈金自治条例是当时为凤林镇垃圾掩埋场而订,这次因与台泥合作「花莲县水泥业(窑)协同处理废弃物民间自提BOO案」,并在一起,仅修订部分条文,既然议会有疑虑,府内会再研议,新订或修正都会讨论,不会影响运转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