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私募基金监管条例要点解析|私募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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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办公室手册

近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

《条例》重在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条例》强调私募基金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条例》要点整理

1、私募基金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包含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2、统一由证监会进行监管

3、基金管理人

增加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负面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面清单。

4、基金托管人

沿用了以往的规则,采用非强制托管制度

5、资金募集主体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

6、募集行为限制

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7、投资标的范围

禁止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 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8、规范关联交易

9、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不使用杠杆融资/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方面促进私募规范运作

《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对创投基金实施分类监管

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

《条例》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了专章。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条例》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

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1、募集

依据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2、投资

符合条件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满两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或当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合伙制创投企业),并且,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基金在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3、管理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协会鼓励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但不对季度报告做强制要求。

4、退出

其中明确,在首发企业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身为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需要满足交易所的相关坚持规定,严格遵循相关时间要求和减持比例要求。

结语

截至2023年5月,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条例》标志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有利于出清行业伪劣私募,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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