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17岁少年勾引室友母亲引发的悲剧

李昆,你冷静一点,先把刀放下,有什么事好好说……

有什么好谈的,我非要杀了这对J夫Y妇。

2014年5月28日,湖北某县发生了惊魂一幕,一名少年手持水果刀挟持了另外一名少年,持刀少年非常气愤,准备犯罪意志坚决,警方劝说了近三分钟,后趁着少年不备将刀夺下,阻止了一场悲剧发生。

持刀少年叫李昆,这一切的源头仅仅是因为撞破母亲与室友偷情,因一句话引发悲剧。

李昆,湖北人,16岁;由于从小不爱学习,初中没读完便辍学了,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也有自己的工作很少管教他;为了谋生,李昆在网吧上夜班,当“网管”,主要负责给人开卡上网,有时还会帮顾客点餐、泡方便面……收入虽然不高,但老板包吃包住,也能维持一天的基本开销。

工作期间,认识了上白班的网管徐强。

徐强比他大一岁,平时也喜欢上网,因为经常逃课就被学校开除了;两人的经历很相似,又是同一个宿舍的室友,一来二去便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徐强除了带他打游戏外,还带着他一块看“录像带”。

看了第一次,录像带的画面在李昆脑海中久久挥之不去,刺激着他看第二次、第三次,他本以为不会发生什么,但他却忽视录像带所到来的影响,他的心态在一次又一次的观看中发生着改变。

有时,还会他还会盯着母亲刘丽娟,一个个荒唐的想法让他也吓了一大跳。

李昆将这些念头告诉了徐强,他却笑了笑表示:你妈妈是不是特别漂亮,哪天邀请我做客,让我也瞧一瞧,我帮你出出主意。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2014年初,李昆特地请了一天假邀请徐强回家,刘丽娟早已经做好了一大桌子菜招待两人;见到刘丽娟的第一眼,徐强就被她所吸引,在他眼中,刘丽娟虽然年近四十,但长相艳丽、皮肤皙白,身材也保养的很好;岁月的刀痕并没有在她身上留下太多的痕迹,反而让她更具有成熟韵味。

徐强性格外向、风趣幽默,在饭桌上逗得刘丽娟频频发声大笑;刘丽娟也很欣赏他,让他多多照顾李昆,还让他常来做客。

此后半个多月,徐强只要有时间就会上门拜访,还会送一些小礼物,两人独处期间,徐强会讲一些带颜色的话题,见她不反感,他的胆子越来越大,采取了更加直接的方法——骚扰。

徐强的毛手毛脚,让刘丽娟生起了异样的情愫;她跟丈夫分隔两地,聚少离多,一个人独处的时间长了,感情上难免会有些许的空虚,高大帅气的徐强成了一味“良药”,她对这些暗示予以默认。

2014年4月1日,刘丽娟给徐强发了一条信息,特地让他来家里吃饭;徐强是“闻弦歌而知其雅意”,两人趁李昆上夜班期间约会,并在卧室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徐强和刘丽娟捅破这最后一层窗户后,也不再顾及什么,约会的次数愈发频繁。

两人约会时间都在晚上,刚好错开了李昆,而且李昆不经常回家,有时太忙了就睡在宿舍;李昆不回家,徐强就会留宿一晚。

2015年5月28日早上八点,李昆感觉身体不舒服,提前回家休息,刚打开家门,就发现门口摆着一双男式鞋,在他的印象中爸爸从来没有穿过这样的鞋,而且爸爸应该在外打工才对!家里面难道来客人了。

思虑间,他忽然听到卧室里面传来一阵奇怪的“声响”,他越越不对劲,他透过门缝向里面望去,眼前的一幕却让他崩溃,他推开门喊了一句:徐强,你在这里干什么?

徐强和刘丽娟也被吓了一大跳,慌慌张张的整理衣服,徐强连忙说:好兄弟,这件事是我错了,你看在我们交情的份上就当没看见。

眼看软的不行,又说:你要是敢说出去,我不会让你的日子好过的。

看着两人行不轨之事,听着这刺耳的恐吓声,李昆是怒火中烧,他摔上卧室门,转身进了厨房找到了一把水果刀,此时徐强也冲了出来向外狂奔;李昆不顾母亲的阻拦也追了上去。

两人一前一后,一方拼命跑,一方拼命追,引来了不少人观看,围观的群众发现李昆拿着到,预感不妙,选择了报警。

追出去没多久,徐强突然脚下一软,摔倒在地,等他爬起来准备继续跑时,李昆已经追了上来,手上的水果刀架在他脖子上;徐强自知理亏,不敢反抗、也不敢说话,瘫坐在地,一言不发。

李昆情绪激动,叫嚷着要杀了徐强,警方劝他冷静一点,双方僵持了近3分钟,此时李昆拨通了一个电话,当他转移注意力,一位民警飞扑上前,夺走了李昆的刀具并将其制服。

归案后,李昆向民警讲述了事情经过,他表示自己确实只是一时冲动,当时只想给爸爸打电话为他讨一个公道,李昆持械威胁他人,虽然情有可原、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其行为还是触犯了法律。

考虑到其动机、作案手段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李昆的行为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跟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佛说:“爱欲之人,犹如执炬,逆风而行,必有烧手之患”不正当关系如同一颗定时炸弹,它所带来的危害性也是不可预估的。

《回顾38岁少妇与17岁小伙家中偷情,被儿子抓现行,因一句话酿悲剧》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